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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基本法草案條文

「資訊基本法」草案。共計6章18條,了解更多並歡迎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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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資訊總處組織法草案

                  

                                         資訊立法策進聯盟 V.1040808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資訊業務,特設行政院資訊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第 2 條

總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政府資訊發展與資訊安全制度之建制、研究發展、國際合作及管制考核。

二、    政府資訊資源之協調、配置

三、    資訊產業發展與國際競爭之策畫、推動與獎勵

四、    資訊相關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

五、    政府整體性之資訊服務架構之建構及共用性系統之推動。

六、    重大建設資訊影響評估之審查與裁定。

七、    網路社會中與資訊有關之跨領域事務之爭議調處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業務之監督。

九、    全國資訊人力管理及人員訓練。

十、    其他有關資訊及資安事項。

 

第 3 條

總處置資訊長一人,特任;副資訊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

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總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至十三職等。

 

第 5 條

總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全國各級主辦資訊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資訊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第 7 條

資訊長得依法調用各機關資訊人員。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3 頁,共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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