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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基本法草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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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政府資通訊政策建議白皮書(精要版)

資訊立法聯盟 2020/05/03

壹、儘速規劃成立部會層級之資通訊、資安整合發展部會(暫以「國家數位發展委員會」名之)統籌國家資通訊政策及產業發展,其首長應為專職。另考量此二級機關職掌涉及大量跨部會協調、推動任務,機關組織型態以委員會為宜。

貳、訂定「數位國家發展法」(建議參考「資訊立法聯盟」於105年所提「資訊基本法」之意旨及內涵),作為委員會規劃推動資通訊政策及產業發展之作用法。

參、國家數位發展委員會之職掌須能解決下述政府、學術及民間產業面臨之困境:

目前多項民眾切身關聯之事項,因涉跨部會協調及法規限制,以致遲未推動,僅舉數例如下:

  • 為何電子化政府推動多年,目前民眾辦理不動產過戶卻仍需花大錢委託代書辦理?
  • 家暴事件在受害者取得保護令後,卻一再受到殺害,政府卻束手無策,任容其一再發生?其實以電子監控改善家暴問題國外早有先例,而開發優質電子監控設備與制度正是台灣資訊與電子產業的利基市場,目前問題在於此項業務涉及科技部、內政部、法務部、衛福部等多個部會,制度變更與業務分工並無主責機關統籌協調。
  • 我國監所收容人約6萬5,000人,其中毒品犯佔45%約3萬人。現行法令對刑滿出監毒品犯並無強制手段亦無施行普遍之中途處遇措施,毒品犯出監後易受藥頭引誘,再犯率極高。我國若能參採新加坡等國外作法,對在監表現良好之毒品施用個案或酒駕案件採電子監控(同家暴之監控設備)之轉向處遇替代監禁,使毒品犯在受監控之情境下,要求其投入工作、參與職訓,並要求參加替代療法等戒治輔導,不但國家可減少監所管理耗費,改善超收問題,更可收較佳之戒治成效。惜現同樣因涉及法務部、衛福部、內政部多個部會協調問題遲未能推動。
  • 電子監控設備研發與制度建立若能在本聯盟四年前提出建議時即採行,近數月來新冠病毒居家監控個案之追蹤即能利用此監控平台精準、有效施行(以手機監控有甚多無法克服之限制)
  • 大數據應用無論學界或政府部門甚至民間皆有跨部會串聯資料之需求,卻苦無統籌規劃管理機構,致大數據應用之效益受限。

國家數位發展委員會建議擁有下列職掌:

一、應具備跨部會協調、整合(業務與資訊部門)新創及暨有業務流程合理化之職權,以達成以民眾為中心(Citizen Centric)之施政理念,使民眾有感。(政府)

二、負責因新興資通訊、數位科技發展所延伸之新型服務或產業運作之整合、推動及監督。(政府、學界、產業)

三、鼓勵資通訊應用、促進公部門及民間企業數位轉型,政府應改善現行預算編列、執行、採購及考核制度。合理資訊預算編列(資訊維護亦不應逐年減列),使廠商除維持性業務之運轉外,可具研發能量。由目前資訊整合廠商在資本市場之市值觀察,可發現多數經營困難,難有大量投入研發之能量。(政府)

四、借鏡以色列,政府應建構一個健康的產業環境, 包括修訂採購法,並以政府市場為場域。 讓每個應用領域在良性競爭下,都可以有 2至3 家廠商因為能提供客戶滿意解決方案而能有穩定的合理獲利,最終(在設定的年限目標內)能以產品或雲端服務提供於國內外,並成長出具國際競力之能力與規模。(產業)

五、發展/扶植國內資安產業(例如白箱測試工具,資料庫稽核軟體等),並提出完整配套方案,以培植我國資安實力,強化國際競爭力。(政府、產業)

六、建立新創業務允許失敗之文化(entrepreneurship)及配套改變新創專案計劃之預算審計、究責制度,並建立政府部門沙盒環境,以利新創。(政府、產業)

七、推動協調建立虛擬社會爭議或違規之調處及執行(執法)體制(偵查、裁(判)處、執行機構及程序)。例如:國外電商在我國有銷售勞務卻不配合設籍納稅,目前並無可循裁處機制。(政府)

八、引導軟體產業開發政府或學校所需之共用系統,使政府資源有效共用,並建立以政府機關、法人、學校為新創軟硬體(特別是資安軟體)試用機關之制度,以培植國際競爭力。(政府)

九、建立資通訊(及資安)產業創新、研發、產銷之稅制及金融獎勵機制(以色列制度可參考) 。(政府、產業)

十、政府資通訊(及資安)人才之彈性育才、攬才、留才策略,解決現行公務部門資訊與資安人才嚴重流失問題。(政府)

十一、建立政府跨部會大數據整合及應用權責機構,並合度解決公私資料相互運用之法規障礙問題。(政府、學界、產業)

十二、培植我國開放軟體研發、維護之大型廠商並具備永續經營之可信賴度,以提供政府或民間企業選擇使用開放軟體時可有專業及永續提供服務之廠商,厚植我國開放軟體研發及運用能力。(政府、產業)

十三、引導學校研究之能量與資通訊、資安軟硬體產業密切結合(納為升等及經費補助之關鍵指標)。(學界)

十四、建立產學實質緊密關聯之人才培訓制度,使產業實務人才可到學校兼任教學,學生畢業即可投入職場。(學界、產業)

十五、應具有統籌資訊預算資源調度、配置之職權,以利法定職權之有效運作;建議將現行“重大公共建設計畫”預算、科技預算及公務預算額度中,用於資通訊及資安之額度撥予該委員會;並衡酌國外資訊發展具成效國家之資訊預算佔政府預算之比率,做合理之調整。(政府) (台北市政府資訊局之資訊預算運作制度已有相近作法)

十六、政府各部會及所轄機關須有合理之資訊(含資安)人員配置比率;另為利資通訊、資安人才之交流,各部會資訊組織,在簡任以上之人員應由該委員會統一調度,以利政策推動、及人才交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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