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資訊總處組織法草案
資訊立法策進聯盟 V.1040808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資訊業務,特設行政院資訊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第 2 條
總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政府資訊發展與資訊安全制度之建制、研究發展、國際合作及管制考核。
二、 政府資訊資源之協調、配置
三、 資訊產業發展與國際競爭之策畫、推動與獎勵
四、 資訊相關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
五、 政府整體性之資訊服務架構之建構及共用性系統之推動。
六、 重大建設資訊影響評估之審查與裁定。
七、 網路社會中與資訊有關之跨領域事務之爭議調處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業務之監督。
九、 全國資訊人力管理及人員訓練。
十、 其他有關資訊及資安事項。
第 3 條
總處置資訊長一人,特任;副資訊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
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總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至十三職等。
第 5 條
總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全國各級主辦資訊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資訊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第 7 條
資訊長得依法調用各機關資訊人員。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