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報導

資訊立法策進聯盟代表於105年7月14日出席國發會公民提案制訂「資訊基本法」第2次座談會,並由公民參與平台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說明公民提案制定「資訊基本法」辦理情形;及相關主管機關法務部說明制定基本法之法制作業原則或注意事項。

0714聯盟合照

 

資訊立法策進聯盟代表於105年7月5日出席國發會公民提案制訂「資訊基本法」第1次座談會

 0705聯盟合照

 

參與人由左至右依序為中華民國資訊經理人協會洪國興理事長、叡揚資訊張培鏞執行長、國家發展委員會曾旭正副主委、凌群電腦袁桂笙副總經理、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詹麗淑秘書長及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林宜隆理事長。

國家發展委員會回應公民提案制訂「資訊基本法」,完整過程公布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http://join.gov.tw/idea/detail/28c887a5-a2cf-402e-a30d-36c3bf71c972)

回應說明如下:

分析說明

一、整體法制作業面

(一)按「基本法」一般而言,其性質係屬綱領性、原則性、政策性宣示規定,查本草案雖冠以「基本法」名稱,惟內容卻多涉及機關設置、職權及運作等作業面與管理面規定,故本法之法制定位宜再明確。

(二)依據「行政院法規會諮詢會議有關法制事項之結論與共識」,行政院原則不鼓勵機關制訂基本法,如仍需制訂,應避免有設置組織規定,又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已明定,除該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組織。有關本草案第6條規定行政院應設置資訊總管理機關,及第12條規定行政院應設立國家層級資訊安全防護、研發機關等條文,皆與現行法規有所扞格。

二、有關行政院應設置資訊總管理機關一節

(一)承上,本法草案依法不得有設置資訊總管理機關之規定,然此組織存在之必要性,仍值得就現行我國推動國家資通訊建設之運作組織進行檢討,查行政院設有「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簡稱NICI小組)為我國統籌推動國家資通訊建設之跨部會協調平臺。但因前述組織係屬任務編組,對於由上而下之政策指導、監督與績效管考等功能較為薄弱且難以彰顯,又面對多元化之新興資通訊議題,外界亦常反映政府無單一機關窗口可資進行對話與諮詢,爰設置單一主責國家資通訊發展機關之必要性,宜配合政府組織改造進程重新思考。

(二)又參酌國外推動經驗,設置專任行政院資訊長為政府資訊治理之重要一環,我國行政院資訊長係由NICI小組總召集人兼任,循例多由行政院副院長或主管科技領域之政務委員兼任,依據過往經驗,政府推動各項資通訊建設之政策指導力度,常取決於兼任資訊長之資通訊專業程度,又兼任資訊長常因身兼多職,致對我國推動資通訊建設進程產生不同程度影響,設置專任行政院資訊長應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三、有關規範各級政府資訊人事採一條鞭管理及訂定政府機構資訊人力比一節

(一)鑒於各機關資訊單位之角色功能及人力運用係以精進機關業務運作流程為主,與人事、主計及政風等單位屬獨立與公正之角色有別,不宜仿效採一條鞭機制設計,建議資訊人力之運用仍應回歸各該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管理及運用為宜。

(二)為使資訊業務契合機關施政方向,並賦予機關因應施政需要,彈性調配各項業務所需人力,各機關所需資訊人力,宜回歸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意旨,由各該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於年度配得之預算員額總數配置,不宜以統一之政府機關資訊人力比例規定,限縮機關彈性用人權限。

四、有關規定政府總預算中明訂我國資訊預算比率一節

政府預算應隨國家施政方向彈性調整,並確保資源獲合理配置,倘以立法方式保障特定經費額度,將造成經費使用不具效率及資源相互排擠,且易引發其他產業之援引比照,致使政府有限資源無法因時因地制宜作總體檢討與調控,對於國家長遠發展並無助益。

五、有關明訂設立國家資安防護、研發及訓練專責機構一節

按前述法制作業規定,本法草案不宜有設置組織之規定,然在現行之政府資通安全推動組織中已設置有近似功能之組織(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且運作多年,過去在協助政府機關緊急處理資安事故上亦卓有績效,顯見其存在之必要性,至於是否需透過法制化作業保障組織存在之合法性,建議由行政院資安主管機關評估研議。

六、有關規定政府得獎勵民間資訊產業策略,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性一節

為扶植國內新創企業、鼓勵創新及研究發展活動,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我國政府已提供國內產業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及智慧財產權作價緩課所得稅等優惠措施,資訊產業亦得適用。又為促進資訊產業發展與國際競爭,經濟部亦提供企業創新研發補助經費。倘再對特定產業提供租稅優惠,除將造成產業間稅負分配不公平外,亦形同國庫以稅收補貼,恐引發其他產業要求援引比照,擴大侵蝕稅基,不利財政健全。


研商辦理情形

 為了解提案人之具體訴求,本會業於本年6月21日邀請提案人到會說明提案具體內容。後為廣徵相關利害關係人對本法案之看法,分別於7月5日及7月14日召開2次意見交流座談會,邀請提案人與行政院相關權責主管機關進行意見交流,上述會議紀錄及相關會議資料皆上網公開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http://join.gov.tw/openup/idea/detail/28c887a5-a2cf-402e-a30d-36c3bf71c972)。


參採情形

一、有關本法草案以立法方式保障資訊預算經費額度、規範資訊人力比例及提供資訊產業財政優惠措施等議題,經相關權責機關(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財政部)表示,皆有實際執行面之窒礙,爰建議本案擬不推動。

二、本法草案規範事項多屬政府內部資訊管理事宜,對促進國內當前亟需發展之數位經濟產業無直接助益,鑒於打造「數位國家、智慧島嶼」為當前行政院重要政策,發展數位經濟與建構平權安全之資訊社會亦為各界所殷切期盼,本會建議調整為制定我國發展數位經濟或資訊社會所需之上位法規,本法草案中部分符合前述立法意旨之條文,亦將納入評估採納。 


後續推動規劃

一、配合行政院打造「數位國家、智慧島嶼」政策,本會刻正協調相關部會進行財經法制改革,另行政院於105年8月1日成立之資通安全處亦已積極辦理資通安全立法作業。

二、本會後續將依國內發展數位經濟或資訊社會所需之法規環境,評估制定「數位經濟法」之可行性與必要性,並以公開徵集群眾智慧方式,規劃透過vTaiwan虛擬世界法規調適交流平臺(https://www.vtaiwan.org.tw/)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https://join.gov.tw/),廣徵各界意見,凝聚推動共識。本法草案中所建議之設置政府資訊總管理機關、設置專責資訊長等事宜,將適時一併納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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