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案例

2020政府資通訊政策建議白皮書(精要版)

資訊立法聯盟 2020/05/03

壹、儘速規劃成立部會層級之資通訊、資安整合發展部會(暫以「國家數位發展委員會」名之)統籌國家資通訊政策及產業發展,其首長應為專職。另考量此二級機關職掌涉及大量跨部會協調、推動任務,機關組織型態以委員會為宜。

貳、訂定「數位國家發展法」(建議參考「資訊立法聯盟」於105年所提「資訊基本法」之意旨及內涵),作為委員會規劃推動資通訊政策及產業發展之作用法。

參、國家數位發展委員會之職掌須能解決下述政府、學術及民間產業面臨之困境:

目前多項民眾切身關聯之事項,因涉跨部會協調及法規限制,以致遲未推動,僅舉數例如下:

  • 為何電子化政府推動多年,目前民眾辦理不動產過戶卻仍需花大錢委託代書辦理?
  • 家暴事件在受害者取得保護令後,卻一再受到殺害,政府卻束手無策,任容其一再發生?其實以電子監控改善家暴問題國外早有先例,而開發優質電子監控設備與制度正是台灣資訊與電子產業的利基市場,目前問題在於此項業務涉及科技部、內政部、法務部、衛福部等多個部會,制度變更與業務分工並無主責機關統籌協調。
  • 我國監所收容人約6萬5,000人,其中毒品犯佔45%約3萬人。現行法令對刑滿出監毒品犯並無強制手段亦無施行普遍之中途處遇措施,毒品犯出監後易受藥頭引誘,再犯率極高。我國若能參採新加坡等國外作法,對在監表現良好之毒品施用個案或酒駕案件採電子監控(同家暴之監控設備)之轉向處遇替代監禁,使毒品犯在受監控之情境下,要求其投入工作、參與職訓,並要求參加替代療法等戒治輔導,不但國家可減少監所管理耗費,改善超收問題,更可收較佳之戒治成效。惜現同樣因涉及法務部、衛福部、內政部多個部會協調問題遲未能推動。
  • 電子監控設備研發與制度建立若能在本聯盟四年前提出建議時即採行,近數月來新冠病毒居家監控個案之追蹤即能利用此監控平台精準、有效施行(以手機監控有甚多無法克服之限制)
  • 大數據應用無論學界或政府部門甚至民間皆有跨部會串聯資料之需求,卻苦無統籌規劃管理機構,致大數據應用之效益受限。

國家數位發展委員會建議擁有下列職掌:

一、應具備跨部會協調、整合(業務與資訊部門)新創及暨有業務流程合理化之職權,以達成以民眾為中心(Citizen Centric)之施政理念,使民眾有感。(政府)

二、負責因新興資通訊、數位科技發展所延伸之新型服務或產業運作之整合、推動及監督。(政府、學界、產業)

三、鼓勵資通訊應用、促進公部門及民間企業數位轉型,政府應改善現行預算編列、執行、採購及考核制度。合理資訊預算編列(資訊維護亦不應逐年減列),使廠商除維持性業務之運轉外,可具研發能量。由目前資訊整合廠商在資本市場之市值觀察,可發現多數經營困難,難有大量投入研發之能量。(政府)

四、借鏡以色列,政府應建構一個健康的產業環境, 包括修訂採購法,並以政府市場為場域。 讓每個應用領域在良性競爭下,都可以有 2至3 家廠商因為能提供客戶滿意解決方案而能有穩定的合理獲利,最終(在設定的年限目標內)能以產品或雲端服務提供於國內外,並成長出具國際競力之能力與規模。(產業)

五、發展/扶植國內資安產業(例如白箱測試工具,資料庫稽核軟體等),並提出完整配套方案,以培植我國資安實力,強化國際競爭力。(政府、產業)

六、建立新創業務允許失敗之文化(entrepreneurship)及配套改變新創專案計劃之預算審計、究責制度,並建立政府部門沙盒環境,以利新創。(政府、產業)

七、推動協調建立虛擬社會爭議或違規之調處及執行(執法)體制(偵查、裁(判)處、執行機構及程序)。例如:國外電商在我國有銷售勞務卻不配合設籍納稅,目前並無可循裁處機制。(政府)

八、引導軟體產業開發政府或學校所需之共用系統,使政府資源有效共用,並建立以政府機關、法人、學校為新創軟硬體(特別是資安軟體)試用機關之制度,以培植國際競爭力。(政府)

九、建立資通訊(及資安)產業創新、研發、產銷之稅制及金融獎勵機制(以色列制度可參考) 。(政府、產業)

十、政府資通訊(及資安)人才之彈性育才、攬才、留才策略,解決現行公務部門資訊與資安人才嚴重流失問題。(政府)

十一、建立政府跨部會大數據整合及應用權責機構,並合度解決公私資料相互運用之法規障礙問題。(政府、學界、產業)

十二、培植我國開放軟體研發、維護之大型廠商並具備永續經營之可信賴度,以提供政府或民間企業選擇使用開放軟體時可有專業及永續提供服務之廠商,厚植我國開放軟體研發及運用能力。(政府、產業)

十三、引導學校研究之能量與資通訊、資安軟硬體產業密切結合(納為升等及經費補助之關鍵指標)。(學界)

十四、建立產學實質緊密關聯之人才培訓制度,使產業實務人才可到學校兼任教學,學生畢業即可投入職場。(學界、產業)

十五、應具有統籌資訊預算資源調度、配置之職權,以利法定職權之有效運作;建議將現行“重大公共建設計畫”預算、科技預算及公務預算額度中,用於資通訊及資安之額度撥予該委員會;並衡酌國外資訊發展具成效國家之資訊預算佔政府預算之比率,做合理之調整。(政府) (台北市政府資訊局之資訊預算運作制度已有相近作法)

十六、政府各部會及所轄機關須有合理之資訊(含資安)人員配置比率;另為利資通訊、資安人才之交流,各部會資訊組織,在簡任以上之人員應由該委員會統一調度,以利政策推動、及人才交流。(政府)

 

資訊機構設置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資訊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一級資訊機構對所屬資訊機構之設置、設置科(課、組、股)數等相關事項,應積極本於權責協助規劃擬訂,以利資訊業務

  推動。

第三條

  中央政府機關(構)資訊機構設置處(室、組)基準如下: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中央一級機關為兼顧實際需要,原則設資訊處。

二、中央二級機關(含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部者,原則設資訊處;部

    以外之二級機關(構)、省政府、省諮議會,原則設資訊室(組)。

三、中央三級(含相當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四級機關(構),原則設資訊室

   (組)。

四、國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原則設資訊處(室、組);國民中、小學得

    設資訊室(組)。

第四條

  地方政府機關(構)資訊機構設置處(室)基準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設資訊處。

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構)設資訊室。

三、鄉(鎮、市)公所得設資訊室,必要時得設資訊員。

五、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設資訊室。

六、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原則設資訊處(室、組);國民中、小學得設資訊室。

第五條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構)依本標準設置資訊機構外,其他機關(構)如因資訊業務情形特殊,確有需要設資訊機構者,得由一級資訊機構報請中央資訊機關研處設置。

第六條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資訊機構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分科(課、

  組、股)辦事之原則如下:

一、中央政府機關(構)之資訊處分科辦事。

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計處分科辦事。

三、中央政府三級以上機關(構)、公立學校之資訊室(組),其主辦人員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者,得分科(課)辦事。

四、中央政府四級機關(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之資訊室,其主辦人員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者,得分課(股  )辦事。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資訊總處組織法草案

                  

                                         資訊立法策進聯盟 V.1040808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資訊業務,特設行政院資訊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第 2 條

總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政府資訊發展與資訊安全制度之建制、研究發展、國際合作及管制考核。

二、    政府資訊資源之協調、配置

三、    資訊產業發展與國際競爭之策畫、推動與獎勵

四、    資訊相關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

五、    政府整體性之資訊服務架構之建構及共用性系統之推動。

六、    重大建設資訊影響評估之審查與裁定。

七、    網路社會中與資訊有關之跨領域事務之爭議調處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業務之監督。

九、    全國資訊人力管理及人員訓練。

十、    其他有關資訊及資安事項。

 

第 3 條

總處置資訊長一人,特任;副資訊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

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總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至十三職等。

 

第 5 條

總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全國各級主辦資訊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資訊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第 7 條

資訊長得依法調用各機關資訊人員。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國外參考資料

Reference: THE COMMON APPROACH TO FEDERAL ENTERPRISE ARCHITECTURE May 2, 2012 While House

Federal enterprise architecture

Structure of the U.S. "Federal Enterprise Architecture Framework" (FEAF) Components, presented in 2001. [1] A federal enterprise architecture (FEA) is the enterprise architecture of a federal government. It provides a common approach for the integration of strategic,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management as part of organization design and performance improvement.[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