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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基本法草案條文

「資訊基本法」草案。共計6章18條,了解更多並歡迎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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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機構設置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資訊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一級資訊機構對所屬資訊機構之設置、設置科(課、組、股)數等相關事項,應積極本於權責協助規劃擬訂,以利資訊業務

  推動。

第三條

  中央政府機關(構)資訊機構設置處(室、組)基準如下: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中央一級機關為兼顧實際需要,原則設資訊處。

二、中央二級機關(含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部者,原則設資訊處;部

    以外之二級機關(構)、省政府、省諮議會,原則設資訊室(組)。

三、中央三級(含相當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四級機關(構),原則設資訊室

   (組)。

四、國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原則設資訊處(室、組);國民中、小學得

    設資訊室(組)。

第四條

  地方政府機關(構)資訊機構設置處(室)基準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設資訊處。

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構)設資訊室。

三、鄉(鎮、市)公所得設資訊室,必要時得設資訊員。

五、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設資訊室。

六、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原則設資訊處(室、組);國民中、小學得設資訊室。

第五條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構)依本標準設置資訊機構外,其他機關(構)如因資訊業務情形特殊,確有需要設資訊機構者,得由一級資訊機構報請中央資訊機關研處設置。

第六條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資訊機構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分科(課、

  組、股)辦事之原則如下:

一、中央政府機關(構)之資訊處分科辦事。

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計處分科辦事。

三、中央政府三級以上機關(構)、公立學校之資訊室(組),其主辦人員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者,得分科(課)辦事。

四、中央政府四級機關(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之資訊室,其主辦人員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者,得分課(股  )辦事。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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